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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公司用保戶個資推銷 立委要求政府管一管

立委林思銘今20日舉辦「綑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款,產險公司侵害保戶權益,金管會應祭出重罰」記者會。(記者塗建榮攝)

立委林思銘今20日舉辦「綑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款,產險公司侵害保戶權益,金管會應祭出重罰」記者會。(記者塗建榮攝)

2021/01/20 11:46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產險業者利用被保險人個人資料事後進行推銷屢見不鮮,國民黨立委林思銘今表示,經檢視10大產險公司要保書,發現產險公司運用其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消費者「綑綁式同意」個資利用條件,造成消費者個資遭浮濫利用,主管機關應管理,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表示,業者此舉違反個資法規定,也損害消費者權益。

林思銘今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出具全國前10大產險公司「汽機車強制險」線上投保「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其中蒐集目的多包含「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包含「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

林思銘也指出,消費者投保後,產險公司就可用以行銷,造成民眾被行銷電話騷擾,幾乎已成生活日常,最可議的是產險公司利用其強勢交易地位,條約採用「綑綁式同意」,民眾沒有「不同意」的選項,勾選後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完全違背個資法立法精神,嚴重影響資料主體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性。

林思銘認為,蒐集目的中所謂「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範圍定義模糊不清,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所宣示的「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簡任視察陳嵐君指出,相關產險契約中蒐集的當事人資料只能在履行契約的範圍內處理運用,若在這範圍外屬目的外利用,若依個資法規定,需取得當事人同意,並告知當事人目的、範圍利用、若當事人不同意會有什麼影響等,也不可以因當事人不同意目的外利用就不屢行原來契約。

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林耀東說,個資法實施後,有請產險公會研議關於產險業履行個資保護告知義務的參考範本,保險契約擬定都要合於特定目的運用,若相關契約有超越現行個資法或是有非範本所定範圍,保險局會做相關清查,若涉及違反個資法,會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梁明圳指出,業者有提供消費者充分跟正確資訊的義務,有義務揭露重要資訊給消費者並供其選擇,有關產險公司沒有充分提供選擇事項,其實是忽略消費者選擇權,讓消費者在無奈或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個資授權給契約當事人以外的人使用,除可能違反個資法,也造成民眾喪失避免將個資授權給他人使用的機會,損害消費者權益。

梁明圳說,若上市公司長期利用其掌握的個資,進行大量密集式推銷,造成民眾普遍困擾,將要求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林思銘也認為,主管機關金管會平時疏於監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金管會應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並勒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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