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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中國船越界盜砂 最重關7年、罰1億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項修正案,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資料照,記者俞肇福翻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項修正案,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資料照,記者俞肇福翻攝)

2020/12/30 16:3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有鑑於中國抽砂船近年頻頻越界到金馬、澎湖等海域盜砂,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土石採取法」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項修正案,明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根據三讀條文,若是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我國內水及領海,或金門、馬祖及南沙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另外,目前被我國沒收的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實務上多採取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但由於這些犯罪工具噸數巨大,不但難以保管,也不易拍賣,因此三讀條文也明定,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後,若有利於公務使用,可以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也可以捐做公益及教學使用,倘若衡酌保管費與價值後,認為沒有拍賣或變價的實益,也可以予以廢棄。

據海巡署統計,光是今年1到5月,海巡人員就在澎湖「台灣灘」海域驅離超過1200艘中國抽砂船,足見盜採砂石情形氾濫,然而修正前的法令對於盜砂行為僅可處500萬元以下罰鍰,刑罰上也僅以竊盜罪論處,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難以遏止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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