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盜砂船!最重判7年、罰1億 立院初審通過
中國抽砂船近年頻頻越界盜採我國海域砂石,破壞生態,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資料照,澎湖海巡隊提供)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中國抽砂船近年頻頻越界盜採我國海域砂石,破壞我國生態環境,為有效嚇阻中國抽砂船,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修正草案」,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今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朝野無異議,內政委員會召委沈發惠做成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以及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等人所提出的修正動議,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借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由於現行沒收船隻或機械設備不易拍賣以及保管問題,草案也增加查扣船舶去化方式;草案明定,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方式處置。
針對沒收的盜砂船,民進黨立委羅美玲在質詢時表示,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曾建議沒收的抽砂船可做國軍「靶船」;海委會副主委兼海巡署長莊慶達允諾,這會是未來選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