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金制度存差別待遇 立院要求檢視7法案修法
立院司法法制、教育文化聯席委員會今排審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所提出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現行軍公教撥繳退撫金採「提繳時課稅,領取時免稅」規定,與勞工、私校教職員採「提繳時免稅,領取時定額免稅」規定不同,被質疑是差別待遇;立法院司法、教文聯席委員會今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考試院各相關部會通盤檢視7部法案,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於下會期開議前送交立院修法草案。
立院司法法制、教育文化聯席委員會今排審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所提出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教育部次長林騰蛟、銓敘部長周志宏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詢。本次會議僅完成詢答程序,尚未進入條文審查,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裁示擇期再審。
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勞工及私校教職員按月提撥的退撫金,可免計入當年度所得稅額,領取時要超過免稅額才須課稅,以分期領取為例,去年要超過78.1萬元才須課稅,多數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均免稅。反觀軍公教人員,其在職時每月提撥的退撫金,仍被計入當年度所得稅額,而在領取時則免稅。
為了讓所有勞動者在職提撥免稅能有一致性的法制,朝野立委因而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5項條文「學校教職員依本條規定繳付之費用,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對此,財政部、教育部於書面報告均指出,若僅修正公校教職員部分,將造成軍公教人員間退撫金課稅方式不一致,也與勞工、私校教職員退撫金課稅方式有所不同,建議就相關法律通盤檢視,併同納入整體修法考量。朝野立委在會中也提出相同看法,建議條文先保留。
經討論,會中通過臨時提案,為使全國各職類退休提繳規定趨於一致,建請行政院及考試院各相關部會,盡速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等條例進行通盤檢視,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於下會期開議前送交本院修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