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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國土計畫補償辦法草案 既有合法權利受損可獲補償

內政部通過「國土計畫補償辦法草案」,未來若非都市土地上的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必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資料照)

內政部通過「國土計畫補償辦法草案」,未來若非都市土地上的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必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資料照)

2020/08/27 17:0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保障民眾既有合法權利,內政部今在部務會報通過「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草案,預計2025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若非都市土地上的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必須配合遷移,政府將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若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的權利受損,也可申請「變更補償費」。

內政部指出,過去辦理土地編定作業時,都是以現況編定為主,欠缺完整的國土規劃,導致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也有可能被編定為建築用地,不過等國土功能分區圖在2025年4月30日前公告後,屆時就能明確區分發展範圍,確保未來土地開發利用不再誤用環境敏感地區或優良農地。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畫法」對於既有合法建築物或設施,是以維持原來合法使用為原則,但若不符合未來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有國土保育保安需要時,未來政府將針對建築物或設施、農作改良物、墳墓、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水產養殖物、畜產、原居住人口及營業損失等主動發給「遷移補償費」,降低對民眾權益的影響。

補償辦法中也規定,原本「可建築用地」包含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等,未來若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編定為「非可建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屆滿1年後申請「變更補償費」。

內政部說明,「變更補償費」是以變更前後的土地價值差額進行計算,且土地並不會被徵收,仍然歸土地所有人所有,只是經補償後就不得再申請建築。

內政部強調,遷移或變更都會影響人民財產權,一定會審慎處理,相關用地變更都會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並經地方和中央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會定案,未來也將持續掌握補償可能發生的樣態、分布區位及規模,研訂補償費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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