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落實轉型正義 林昶佐將提「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2020/07/25 10:3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
無黨籍立委林昶佐。(資料照)
在威權統治時期,許多人民財產遭政府不當沒收,然而現行法制僅允許涉犯內亂、外患罪且獲無罪判決確定者請求發還,讓許多人至今無法拿回財產。有鑑於此,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擬於近日提出「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除增加適用罪名外,也將開放「被撤銷有罪判決」的人民請求返還財產。
林昶佐指出,民進黨政府為落實轉型正義,已陸續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及「政治檔案條例」等法,但人民財產在威權統治時期遭不當沒收的問題仍待解決,因此他特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現已完成連署,將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時提出。
林昶佐說明,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精神之一,就是要「回復原狀」,我國政府過去訂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冤錯假案平復機制,其中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設有原物返還之規定,其他兩部法都僅以補償金代替。
然而,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要請求財產返還的有兩大前提條件,分別是「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及「獲得無罪判決確定」,這使得許多當年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等其他法令判刑,以及近年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撤銷有罪判決的人民,均無法請求返還其財產。
林昶佐表示,他將提出的「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草案」,就是用以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未來包括被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的人,也能向政府主張返還財產,希望藉由此項立法,能讓當年遭受獨裁政府壓迫的受難者及其家屬們得到公義。
根據草案規定,只要是在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間,因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被沒收財產者,於無罪判決確定,或有罪判決已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3項撤銷後,當事人得於本條例通過後1年內,檢附相關證據請求返還,必要時得延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