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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若收賄 最重判10年罰200萬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明定,若國民法官收受賄賂,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200萬元罰金,圖為立委在議場合照留念。(記者叢昌瑾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明定,若國民法官收受賄賂,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200萬元罰金,圖為立委在議場合照留念。(記者叢昌瑾攝)

2020/07/22 10:0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在歷經3天2夜、累計逾34小時的表決大戰後,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上午9時39分終於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讓人民可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而在相關罰則部份,三讀條文明定,若國民法官收受賄賂,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及200萬元罰金,至於行賄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及100萬元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賄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載明,意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三讀通過條文指出,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做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也不能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若洩漏評議秘密,最重處1年有期徒刑或10萬元罰金;若洩露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最重處6月徒刑或8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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