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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參與有罪認定、判死 立院二讀表決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圖為稍早立委在議場上進行表決的畫面。(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圖為稍早立委在議場上進行表決的畫面。(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20/07/22 06:20

首次上稿 03:47
更新時間 06:2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21日繼續逐條表決「國民法官法草案」等案,截至22日凌晨約1點,院會已二讀通過七成以上條文,會議將通宵達旦直到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稍早二讀表決通過「有罪之認定與科刑評議」的關鍵條文,有關死刑之科處,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共9人)達2/3以上同意,才能判死。

院會於20日下午2點30分開始逐條表決,歷經近10小時,僅二讀通過25條條文,21日上午9點繼續處理,截至22日凌晨0時許,二讀通過條文已來到81條,還剩下32條尚未處理,若以1小時二讀通過4條的速度換算,仍須8小時才會完成二讀程序,有機會力拚在22日中午前完成三讀。

22日凌晨近1點,二讀通過「有罪之認定與科刑評議」的關鍵條文;有罪之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2/3以上同意決定。未獲同意時,應諭知無罪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科刑評議部分,則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過半數的意見決定。若要判死,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至少要2/3以上同意才行。

另,二讀也表決通過「卷證不併送」關鍵條文。條文明定,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也不得記載會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有關「證據開示」部分,二讀條文載明,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卷宗及證物。但在四種情形下,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包括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的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以及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此外,二讀條文也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是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民眾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在職務上給予任何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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