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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表決3天、不斷電逾34小時 「國民法官法」完成三讀

在歷經三天兩夜、累計逾34小時的表決大戰後,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上午9時39分終於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記者叢昌瑾攝)

在歷經三天兩夜、累計逾34小時的表決大戰後,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上午9時39分終於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記者叢昌瑾攝)

2020/07/22 09:42

〔記者謝君臨、黃欣柏/台北報導〕在歷經三天兩夜、累計逾34小時的表決大戰後,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上午9時許終於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年滿23歲,且為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可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未來將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合審合判」特定案件,本法預計將於2023年元月起上路。

立法院長游錫堃曾三度召集朝野協商「國民法官法」,前2次共耗時18小時,由於各黨團對其版本各有堅持,再加上參、陪審用語的差別,因此有近百條條文保留;20日下午2點半開始逐條表決,直到今天上午終於三讀完成立法。

三讀條文指出,國民法官法庭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針對特定案件進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為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其選任應避免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等。

而就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三讀條文指出,在排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的情況下,審理「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罪行,且因其審理程序進行與一般案件不同,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三讀通過「有罪之認定與科刑評議」的關鍵條文;條文明定,有罪之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2/3以上同意決定。未獲同意時,應諭知無罪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科刑評議部分,則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過半數的意見決定。若要判死,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至少要2/3以上同意才行。

另,三讀也通過「卷證不併送」關鍵條文。條文指出,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也不得記載會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

有關「證據開示」部分,三讀條文載明,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的卷宗及證物。但在四種情形下,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包括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的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以及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三讀通過條文也指出,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做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也不能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若洩漏評議秘密,最重處1年有期徒刑或10萬元罰金;若洩露其他職務上知悉的秘密,最重處6月徒刑或8萬元罰金。

根據三讀條文,此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成效評估期間為2023年1月1日起6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而司法院應成立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除每年提出評估報告外,也要在6年屆滿後1年內提出總結報告,提供未來法律修正或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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