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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待遇不如成年被告 監院促請法務部改進

監察院。(資料照)

監察院。(資料照)

2020/06/11 11:5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年初三讀通過「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強化成年被告的人權保障,但監委林雅鋒調查發現,少年收容人的待遇竟遠不如成年者,矯正機關未考量收容少年的生活、醫療及受教育等基本需求,仍要求少年應自行負擔在監生活花費,未建立必要的給養及健保醫療制度;監察院促請法務部檢討改進。

林雅鋒指出,基於國家對少年負有特殊照顧義務,近年來我國大力改革監所基本人權,推動相關修法之際,不應忽視被拘禁少年的給養及醫療保護。

調查發現,矯正機關未考量收容少年的生活、醫療及受教育等基本需求,仍要求少年應自行負擔在監生活花費;相較之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對少年的待遇,遠不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對成年收容人的待遇保障。

林雅鋒認為,矯正署基於國家財政負擔、社會觀感及矯正教化等考量,縱得要求成年收容人參與作業,以勞作金自行負擔在監生活花費;但基於國家對少年負有特別保護及教養的義務,宜對收容少年建立不同的給養制度,充分照顧其生活及受教育的需求。

然而,「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規定,少年需「自備衣被及日常必需品」,顯不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規定,監所應提供成年收容人「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少年收容人因無作業收入,實務上常見家貧無力負擔或無人接濟者,在監生活陷入困境等情,矯正署宜儘速檢討改善。

此外,林雅鋒說,我國自2013年起實施二代健保,將監所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保護體系,並將執行期間逾2個月的受刑人等,列入全民健保法的被保險人,由政府全額補助其保費,符合國際人權規範的標準。

但,少年觀護所收容的少年仍需自費納保,經常發生少年因家貧無力繳納保費或積欠醫療費用等情事,在監生活陷入困境,且因欠繳健保費用而被剝奪受健保醫療的基本權利,不符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法務部宜檢討如何適度補助收容少年的醫療欠費;衛福部也宜檢討修正全民健保法相關規定的可行性。

林雅鋒另指出,矯正署於2018年6月4日函示,提高每月在監生活費用參考標準為3000元,其計算標準、考量範圍及調整機制,尚稱合理,但部分執行機關未依法酌留收容人2個月必要生活費用,有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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