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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法草案通過初審 多數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時代力量總召邱顯智認為陪審法草案適合我國民情。(記者吳政峰翻攝國會頻道)

時代力量總召邱顯智認為陪審法草案適合我國民情。(記者吳政峰翻攝國會頻道)

2020/04/29 22:5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日排審「刑事陪審法」草案,共129條,由於草案為時代力量黨團所提,有別於27日初審通過的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草案,朝野立委均認為兩草案有其重要性,各耗費一整天審查,雖然陪審草案通過初審,但多數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時力總召邱顯智表示,他們所提的陪審法草案貼近台灣民情,只要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民眾就可參與審判,擴大適用範圍,案件量是司法院所提參審法的數倍之多。

邱顯智指出,台灣每年刑事案件量約20萬件,但參審制規定只有本刑10年以上的案件才適用,僅600件左右,且均和殺人有關,案件單純,即使試行6年,也無從評估它的成效,但若是時力版的陪審制,則可適用數千件,且類型多元,較符合人民期待。

但司法院質疑,陪審制的陪審團與職業法官分工,無法進行相互交流,不符合人民參與審判的問題本旨,且容易產生「懸決(hung jury)」結果,不符訴訟經濟,再加上陪審判決不附理由,無法進行事後檢證,不符合公平審判程序,被告也難以上訴。

司法院認為,陪審團不參與量刑,無法反映量刑意見,且人數過多,耗費較多的成本,而陪審員壟斷事實判斷的權限,不符合大法官解釋378號所定義的法院,更有甚者,國際上的陪審制已經式微,不符合潮流。

法務部也贊同司法院意見,直指法官與陪審員缺乏交流機會,人民對司法的成見恐仍繼續存在,且陪審法草案賦予被告選擇拒絕接受陪審的權利,不符合我國憲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甚至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法務部表示,陪審採一致決,但若出現「懸決」,也就是有一票不同意的話,就要解任全體陪審員,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重大案件亦無法速審速結,拖垮人民的司法信賴,是否能符合人民法律感情?

陪審法草案在驚滔駭浪中通過初審,惟多數條文保留,與參審法草案一樣,均交由黨團協商,由於另有民團希望參審與陪審雙軌試行,屆時朝野協商將出現何種結果,目前難以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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