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案權限爭議 法界:中央委辦事項可監督地方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環保署直接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開罰的行政處分,台中市政府邀法界專家舉行座談,多位法界專家指出,中央機關應本與夥伴關係,友善的來處理,但中央和地方的權限爭議,論述雖多,共識卻很少,而且若屬委辦事項,中央即可為合法性、適當性的監督地方。
中市府以中火的生煤年使用量超過1104萬公噸上限,廢止中火2號及3號機組許可證,台電提出訴願,並函請環保署釐清處分的適法性。環保署認定市府錯誤引用法令、有違信賴保護原則,2月15日發函台中市環保局,要求文到5日內更正相關處分,2月25日撤銷市府對中火的處分。
對此,市府邀請法界專家學者針對「地方自治權限」舉辦座談會,以「線上直播」進行,由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擔任主持人。市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中央諸多作為,是否對地方自治權限造成過多干預,手段是否合法、適當,值得探討。
前大法官林錫堯表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認為上級機關介入行使撤銷權,應以原處分機關能行使撤銷權,經過指示而仍不行使,抑或有情況急迫時,始得為之;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則說,本案比較不適宜用行政程序法撤銷。
前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則說,在我國有關中央和地方的權限爭議,論述雖然很多,但共識卻很少;台大教授黃錦堂說,地方可以在中央立法的框架下,有自主形成的空間。
與會法界專家學者認為,中央依行政程序法第117規定的撤銷和行政救濟之間的關係,應本與夥伴關係,友善的來處理,而非上下級機關,並應符合比例原則,也可以考慮先進行行政指導,比較不會與地方自治概念有所違背。
不過,執業律師陳禾原投書本報指出,林輝煌、李念祖、黃錦堂都認為,地方政府所辦理之事項如屬於委辦事項,則中央即可為合法性、適當性的監督。陳禾原則認為,中火案在空污法即是委辦事項的典型規定,非自治事項,環保署應當有合法性與適當性的監督與介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