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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組織法三讀修正 預算寄列其他機關並受立院審查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第9條修正案」,其中修正案第9條新訂,國安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第9條修正案」,其中修正案第9條新訂,國安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記者王藝菘攝)

2019/12/17 13:17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第9條修正案」,其中修正案第9條新訂,國安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這是為避免我國情報工作實質內容遭敵對勢力偵蒐,並保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藉此達分散風險、隱秘保全目的。

根據國安局組織法修正案第9條規範,國安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而列為機密預算部分,編列、執行和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

國安局解釋,這是鑒於國安局情報工作執行內涵,向為外國或敵對勢力攻堅目標,且國安局編列預算規模、我國情報工作能量估算,業務預算科目,亦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為避免影響情報工作推展,甚至危及情工人員安全,因此將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可使風險分散、隱密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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