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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涉違法兼職案 公懲會明宣判

公懲會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中)違法兼職案,圖為管中閔8月19日言詞辯論結束步出高院。(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公懲會審理台大校長管中閔(中)違法兼職案,圖為管中閔8月19日言詞辯論結束步出高院。(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9/09/01 21:3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於2012至15年間,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任內,長期匿名替「壹週刊」寫社論,每篇稿費2萬5000元,每年賺取約65萬元稿費,監察院認定他違法兼職,今年1月通過彈劾,並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公懲會日前公開辯論後,定明日下午3時宣判。

這是公懲會首度公開審理懲戒案,審判長石木欽給管中閔3次機會公開充分答辯。管中閔堅決否認兼職不法,強調受媒體邀請投稿,本就不是「職」,就無兼職可言,既非兼職,自無違法,並指責監察院濫權,抄家式清算、清查他20年來的個人所得資料,是深文周納、羅織構陷入人於罪的政治迫害。

監察院主張,管中閔在擔任公職期間,匿名、常態性撰寫社論,並獲取年約65萬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兼任業務」,管中閔認為,須是會計師、律師等有執照才能執行的業務,才是公服法所指的「業務」。

管中閔主張過去有許多公務員前輩也曾投稿領取稿費,都未被指為違法兼職,就只有自己被針對;監察院回應,管所謂「前輩」都是具名投稿,且不是常態性領稿費,不能相提並論。

公懲會合議庭整理全案6大爭點,包括:銓敘部函釋有無拘束全國公務員的效力、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大法官釋憲71號是否可作為判斷兼職的依據?銓敘部75年函釋與釋憲11號,若不涉新聞紙類及雜誌職務,就沒有禁止規定?監察院如何證明管中閔文章涉公職職務事務?應否參照銓敘部函釋「偶一為之」、「非經常、固定」、「賺取薄利」判斷兼職要件?對於銓敘部、人事總處核閱意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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