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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法》發展組織改7年以上重罪 檢方:輕判將絕跡

周泓旭(見圖中)涉嫌在台灣發展共諜組織,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今年3月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定讞。(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周泓旭(見圖中)涉嫌在台灣發展共諜組織,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今年3月判處1年2月有期徒刑定讞。(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9/06/19 19:4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為解決共諜案一再輕判問題,繼立院上月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外患罪(二審管轄)規範後,今再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一審管轄),將原先僅能處5年以下徒刑的發展組織相關刑責,拉高至7年以上徒刑,曾辦過共諜案的一審檢察官表示,國安法新修正案確實能對共諜產生嚇阻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若涉及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等3類,第一審管轄權就屬於高等法院。因此,先前刑法外患罪章修正屬於二審高檢署管轄,而此次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則是屬於一審地檢署管轄範疇。

曾辦過共諜案的一審檢察官指出,國安法修正前僅規定,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等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此次新修正後,明確增列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的對象,並定義發展組織的行為,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

國安法修正前,關於發展組織相關刑責,最重僅能處5年以下徒刑,如今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刑責從5年以下徒刑的「輕罪」,大幅拉高至7年以上徒刑的「重罪」;由於共諜案最常見及初始的態樣就是「發展組織」,無論既遂或未遂,若沒觸及二審所偵辦的外患罪適用法條,只能朝一審偵辦的國安法方向調查,此次修國安法拉高發展組織刑責,確實能產生實質嚇阻效果。

回顧近年來的共諜案例,鮮少有依外患罪章論刑,若要達到外患罪章標準,須符合刑法103條「開戰端」、104條「領域變動」;105至108條「戰時械抗、通敵、不履行戰期軍需契約」等;109至112條「刺探或洩漏國防秘密」;113至115條「未授權與他國訂約」等構成要件,先前外患罪章修法雖將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規範,但當時修法仍未提高國安法刑責,對於未涉及外患罪規模,只能朝違反國安法論刑的共諜組織而言,威嚇意義大於實質。

一審檢察官指出,此次立院三讀通過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將發展組織相關刑責,從過去的5年徒刑以下輕罪,拉高成7年徒刑以上重罪,未來如若再出現類似號稱「史上最大共諜」的鎮小江案、首宗「中生共諜」的周泓旭案等意圖發展組織,但還未達到外患罪構成要件的共諜案件時,司法機關將有法源依據重懲,過去輕判的狀況將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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