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派遣勞工禁「轉掛」、職災要派單位須負責
立法院長蘇嘉全三讀後敲下議事槌。(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禁止企業將已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並明定要派單位必須連帶負起職災派遣勞工的補償與賠償責任,違者最高可罰45萬元,提案立委劉建國表示,這是繼4月26日派遣勞工遭欠薪可請要派單位給付後,再度強化的「派遣勞工保障2.0法案」。
派遣業界常見「轉掛」樣態,用人企業自行面試勞工,合格後也在該企業上班並聽從指揮監督,用人公司卻將勞工「轉掛」到其他派遣公司名下,藉此規避雇主責任,而派遣公司則成了只撥給薪資、投保勞健保的「假雇主」。
這次「勞基法」三讀條文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要派單位不得在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勞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當要派單位有「轉掛」行為時,派遣勞工可要求直接雇用為正式員工;同時增訂勞基法第63條之1,要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單位須連帶負起職災勞工的補償及賠償責任。
三讀條文明定,要派單位若有違法「轉掛」行為,或要派單位、派遣單位在勞工要求提出成為正職員工的要求後,給予解僱或降職的不利處分,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
提案人之一的民進黨立委劉建國三讀後上台發言表示,依據原法規,要派單位、派遣單位角色混亂,經常在勞工面臨職災、權利受損時,互相推諉責任,甚至要派單位會要求依約更換派遣勞工,導致勞工職業安全不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