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打臉聯合報評論:斷章取義難以苟同
針對聯合報評論稱黨產會搞不清楚黨產條例來源,黨產會今日駁斥表示,聯合報主筆室特意截取當年送審草案第4條第2項,而不提及同條第1項內容,「選擇斷章取義撰寫評論」,令人難以苟同。(黨產會提供)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針對聯合報在「連陳水扁都看不下去的轉型正義」重磅快評內文提及,「當年法務部草案,推定為不當黨產的範圍是民國90年以後取得者,和現在是34年以後『通殺』完全不可同日而語。黨產會連自己組織法源的來龍去脈都搞不清楚,令人搖頭」;黨產會今日發聲明駁斥,指「聯合報主筆室特意截取當年送審草案第4條第2項,而不提及同條第1項內容,選擇斷章取義撰寫評論,令人難以苟同」。
黨產會強調,經查,民國91年法務部函送立法院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原始版,草案第四條第一項明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例公布之日所有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同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中華民國90年4月6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其財產者,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黨產會表示,復查當年之所以區分為兩個推定基準日,目的是為了避免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利用黨產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前的空窗期處分財產,因為這最終可能導致收歸國有之財產減損或滅失。
黨產會提及,根據先前調查,國民黨在民國90年4月6日後所出售處分的黨產,至少有舊中央黨部、大孝大樓、中廣仁愛路基地、木柵國發院及100多處地方黨部等,十多年來出售財產獲利數百億元。
黨產會指出,依現行黨產條例規定,被推定為不當黨產者,依法仍可申請動支使用。以該會監管國民黨現金帳戶後的經驗來看,國民黨依法申請花錢於黨工薪水、資遣費、繳交勞健保等費用,已達9.9億元,該會始終秉持照顧勞工權益立場同意使用。
黨產會強調,今日聯合報主筆室特意截取當年送審草案第4條第2項,而不提及同條第1項所載內容,選擇斷章取義撰寫評論,恐致誤導閱聽大眾,令人難以苟同。
黨產會今日表示,根據先前調查,國民黨在民國90年4月6日後所出售處分的黨產,至少有舊中央黨部、大孝大樓、中廣仁愛路基地、木柵國發院及100多處地方黨部等,十多年來出售財產獲利數百億元。(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