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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再生能源2025年達2700萬瓩

立法院院會今日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各黨立委進行表決。(記者黃耀徵攝)

立法院院會今日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各黨立委進行表決。(記者黃耀徵攝)

2019/04/12 13:27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的第12條條文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未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條文並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至於國民黨黨團主張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競標遴選應入法,以提高透明度的條文,經表決後並未通過。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討論已久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與各方影響,訂定未來兩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條文也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另一方面,為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三讀通過第9條條文也明定,設置綠能躉購費率與自由化交易的切換機制,條文指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三讀條文規定,除第7、10-1、10-2、10-3、10-4外,本法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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