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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顧孕妻 可在戶籍地附近服替代役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條件,若役男的配偶有懷孕,便可申請在戶籍地附近服替代役。圖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

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條件,若役男的配偶有懷孕,便可申請在戶籍地附近服替代役。圖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

2019/01/10 17:04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鼓勵夫妻多生小孩,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條件,若役男的配偶有懷孕,便可申請在戶籍地附近服替代役,在服役半年期間,可就近照顧妻子及家庭,預估將有3千人受惠。

內政部表示,家屬有身障者、重大傷病或須生活扶助,以及妻子有懷孕事實,均得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使役男於下勤後可返家住宿,方便照顧家屬。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考量83年次以後出生的役男,除以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外,其餘應回歸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若役男家屬為弱勢或有需要照顧的對象,一旦接受常備役軍事訓練,即難以返回戶籍地附近服勤及照顧家庭。

因此,內政部特別放寬家庭因素替代役條件,若役男配偶懷孕、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及役男家庭狀況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者,均得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以加強對社會弱勢族群的照顧。

另外,為回應台灣社會既存的多元家庭型態,內政部這次也放寬將兄弟姊妹的配偶,及民法1123條規定「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納為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之家屬列計範圍。

內政部提及,本次也同步修正,將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及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無扶養事實等情況,增訂免列計為家屬。

內政部指出,「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程序發布施行,提醒替代役役男如有符合本次修正的條件,可向戶籍地鄉、鎮、巿、區公所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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