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軍法官任用條件 立院初審通過

立院司委會今審查「軍審法」、「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例」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等條文修正草案。(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軍事審判法」等條文修正草案,除了維持由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另放寬任用條件,至於甄選條件、程序、年齡限制等規定,則由國防部定之,此外,條文中有「聾啞」用語部分,考量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疑慮,也改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立院司委會今審查「軍審法」、「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例」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等條文修正草案,由考選部政務次長許舒翔、國防部副部長沈一鳴上將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針對「軍審法」部分,維持由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不過為了避免非屬國家考試性質的軍職任用考試,影響考選業務基金的健全性,國防部應自行編列預算全額負擔考試的成本費用;另開放多元進用管道,明定經司法事務官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或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都具有軍法官任用資格。
此外,有鑒於相關條文中的「聾啞」用語,有歧視身心障礙者疑慮,會中決議將「軍審法」條文中的「聾啞」改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至於「陸海空軍軍士官任職條例」中的軍士官調職規定,條文也修正為「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未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部分,考試院及民進黨立委蔡適應等人提案指出,為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建議將條文中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修改為「海洋委員會」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但因朝野立委討論後認為仍有疑慮,故將訂期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