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議長選舉受賄無罰則?內政部:最重關10年
內政部今日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買票受賄有明確處罰規定,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有媒體報導,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買票受賄未規定處罰,籲請主管機關修法;對此,內政部今日澄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買票受賄有明確處罰規定,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今日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
內政部表示,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規定,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的處罰規定,已於94年11月30日增訂。
內政部強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正、副首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以及有投票權人要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指出,該條第1項是明定買票者之處罰,第2項則是收賄者之處罰,並未如報載,賣票、受賄的人未有處罰規定。
內政部也強調,對於曾犯貪污罪或「刑法」第142條、第144條賄選罪,經判刑確定者,公職選罷法也明文規定不得參選,其自無再參選地方立法機關正、副首長選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