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檔案2000年移國史館 4件核列永久保密
2018/11/10 16:37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總統府在2000年政權輪替前,曾將大批機密檔案文件移交國史館,因應不同的機密檔案有解密時限的區別,國史館去年底要求總統府檢視是否將相關機密檔案解密,根據總統府最新向立院提出的報告指出,該批機密檔案目前僅有6件核列維持密等,其中有4件因為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因素,總統府將其核列為「永久保密」。
總統府在報告中指出,2000年4月28日,總統府移轉特存文件125卷131冊予國史館,2008年6月間國史館去函請總統府檢討上述檔案中機密文書的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事宜,經清查,其中機密文書共計869件,經總統府業務單位檢討後,部分檔案仍列機密文書,總統府即於同年7月15日函復知國史館。
總統府報告中表示,國史館在去年12月22日再次提出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請總統府辦理相關檔案的機密等級檢討事宜,經清查,計有59件密等級以上檔案尚待解密,案經總統府積極審視或函請原核定機關重新檢討,共計53件註銷密等,其餘6件經重新檢討後仍維持密等。
報告中明確表示,1件至2028年解密、1件至2038年再檢討、另4件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核列永久保密。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絕對機密」的保密期限最長不得逾30年,「極機密」不得逾20年,「機密」不得逾10年,但可報請主管機關延長或變更,最多以2次為限。
同法也規定,國家機密至遲應於30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但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