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釋憲案 過半學者不支持
〔記者黃欣柏、吳政峰/台北報導〕針對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是否適格,司法院今天(10日)邀請中研院研究員李建良、副研究員蘇彥圖、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及輔仁大學副教授楊子慧共6名學者到場表示意見,但其中僅廖元豪、陳愛娥認為司法院應受理本案,逾半數學者持反對態度。
李建良指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中央機關要聲請釋憲,必須是行使憲法上職權時,且必須與憲法疑義有關,而監察院並非黨產條例的適用機關,本案恐不在大審法的適用範圍。
林明昕也指出,機關聲請釋憲的要件包括「行使職權」,但監察院在本案中行使的調查權,只算是職權下的附屬手段,除非能連結到未來的糾正或彈劾案,否則不應受理。
會前即對此提出3萬字報告的楊子慧,也主張司法院不宜受理本案,她認為,「行使職權」是大審法的核心要件,監察院應先具明本案有行使職權之內涵;她也提到,黨產條例已變成監察院調查的課題本身,而非監察院行使職權所涉及的法律,顯然不符大審法之要件。
陳愛娥則說,調查權也算是憲法上明訂的監察院職權,何況過去大法官603號解釋,就是由立法院3分之1立委聲請釋憲,與本案情況類似,仍獲得受理,且包括前大法官許玉秀等人,也都曾在意見書中提到應從寬認定聲請要件,她認為,在遵守權力分立的前提下,司法院應受理本案。
同樣認為應受理本案的廖元豪指出,釋憲案受理與否,應由立法者來認定,而非讓大法官自己決定,尤其過去各機關聲請釋憲都沒有被挑剔過,應尊重過去實務見解。他也舉例,美國國會有強大的調查權,但不可能事先說明調查後要立什麼法,同理可證,監察院在調查前也不知道有無糾正或彈劾之必要,建議大法官採取最寬鬆的認定,充分尊重其他機關。
最後發言的蘇彥圖則未明確表示對本案的立場,他說,過去實務上常採「監察院例外主義」,亦即對具有特殊性的監察院採更寬鬆的認定,但並沒有明文規定,建議大法官能藉本案定出見解,決定到底要採「監察院例外主義」還是「機關聲請一體適用」,若在兩種見解中游移不定,恐被質疑藉此「選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