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通過租賃條例細則 房東終止租約受規範

為健全租屋市場,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健全租屋市場,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定提前終止租約要件、租稅優惠認定方式、租賃住宅服務業設立程序、業務規範等,以利今年6月27日租賃條例實施上路的執行。
內政部表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共32條,重點包含為避免出租人或承租人濫用租賃條例得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明定出租人因重新建築而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拆除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拆除執照證明」據以認定達法定終止租約要件。
另外,承租人因有長期療養需要,而提前終止租約,也應提出立案醫療機構開立「療養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為鼓勵房東釋出閒置住宅,來提供租賃使用,租賃條例定有房東委託專業經營管理1年以上,可享有租稅優惠的規定,施行細則也特別補充,所謂的1年是指「包括租賃契約及委託服務業契約均應達1年以上」。
內政部指出,每屋享租金所得稅優惠的認定基準方面,則以戶政機關編定的每一個別門牌認定,無門牌則以房屋稅籍登載範圍認定。
因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為落實業者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與輔導,施行細則也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許可登記及變更的程序、辦理廣告、執行業務受監督輔導等規定;並明定獲准居留外籍配偶、外國留學生、依親或永久居留者、受延攬的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等外國人,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