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榮鄉長張秋美賄選案 一審判刑3年8月將停職
〔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國民黨籍張秋美去年8月補選上花蓮萬榮鄉長,繼今年3月民事一審判當選無效,花蓮地院近日宣判刑事判決,張秋美因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同案被告張夫吳信太及3名選舉幹部也都判刑1年6月至2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依選罷法規定,一審判決有罪,花蓮縣府將發出停職公文到萬榮鄉公所,並另派代理鄉長。對此張秋美今天強調,接下來她將專心打官司,也希望法院還她清白。
判決書指出,張秋美及丈夫吳信太,以及輔選幹部前村長鄭阿源、溫雁玲、田秀惠,共同觸犯選罷法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張秋美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吳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樁腳鄭阿源處刑1年6月、褫奪公權3年;溫雁玲及田秀惠均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雖張秋美否認犯行,辯稱「從未指示或授意」吳信太買票,且她和鄭阿源等人沒有往來及深交,稱丈夫吳信太私下組織發動、聯繫樁腳向村民行賄,她並不知情,不能以夫妻關係來推測是否犯罪;而當選無效判決書中還以「愛妻心切」4字形容。
但法官認為,買票是違法行為,一旦查獲就喪失當選資格,風險甚鉅,吳豈有可能在未經妻子張秋美同意下,自行跟樁腳買票、令妻陷入於高度風險中;況張秋美曾於偵訊時自陳,為減少選舉支出,由她自己擔任會計,各項選舉支出、雜項都從帳戶支出,有關選舉的財務她和吳信太都會互相討論等語,因此不採信張秋美說法。
張秋美105年8月以「選舉需要用錢」,向張姓友人借100萬元給丈夫吳信太。由於張秋美在萬榮村沒有親戚,前萬榮村長鄭阿源打包票「會全權負責」、還說「不買票的話就沒有人會投給張秋美」。
吳與樁腳等討論後,希望「在萬榮村拿到150張至160張票,因此由鄭阿源寫了樁腳、選民共170人名單交給吳信太,吳再委託魏姓友人開車載他到鄭阿源家交付現金17萬元,鄭再把金額分配給底下楊姓、李姓、溫姓共12名下游樁腳及選民,以1票1000元賄選,要求選民於8月27日投票支持張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