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機關不得拒絕公務員請辭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提辭職,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資料照,記者張凱翔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提辭職,若非「危害國安」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應於30日內准駁,不得拖延「不放人走」。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郭芳煜表示,這是因為過去有機關擔憂人員辭職後找不到接替人員,「就一直不放人走」,使得公務員提出辭呈後就石沉大海,引發爭議與困擾。
考試院為保障憲法明定的「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同時肯定應有「不服公職權」,因而提出修法。
但為了避免公務員接替出現空窗、影響公務運作,新修條文明定,服務機關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則視為同意辭職。
新修條文也賦予公務員報告長官違法命令之義務;若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需在書面指示上署名下達命令,公務員應服從,並由長官負責;若是拒絕署名,則視為撤回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