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設「毒品法庭」 司改委員意見大不同
司改委員王以凡(右)認為不須設置毒品法庭。(記者黃欣柏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今召開第3次增開會議,因日前分組委員、檢察官林達曾投書建議設置「毒品法庭」,司法院今提報告指出,我國檢察官與英美法系國家檢察官在職權上具有差異性,且檢察官比法官更具備連結行政資源的優勢,因此目前應無引進毒品法庭制度的必要。
林達認為,我國需要全新多元的保安處分機制,例如自費門診、住院到監護治療,也可能改用觀護追蹤、諮商或就業輔導等方式,甚至也可能是罰款、社會勞動或短期監禁,這些社福工具本來就存在,只是分散在不同機關,想動用都必須經過層層的轉介。
林達指出,毒品法庭就像是企業內的專案會議,檢察官先篩選個案,給予緩起訴戒癮治療,或者向毒品法庭聲請保安處分(或起訴),法官則可邀請觀護人、醫生、諮商師、社工師及檢察官一起研商,最後作出最適合的處分或判決,再交由觀護人執行並定期陳報法院,以便法官隨時加重或減免,將會是更有彈性與效率的機制。
但司法院指出,毒品法庭是「司法監控」下的多面向處遇手段,目的是協助毒癮者擺脫一再吸毒入監的「旋轉門」現象,但目前台灣已設有相關機制,即使仍有不足之處,也可以透過修法方式解決。
同組委員王以凡認為,司改委員投書倡議成立毒品法庭,似乎是認為只要引進該制度,就可以克服毒品防制與執行困境,但該文明顯忽略了體制、法規及社區處遇資源不足等問題。她建議,如能透過修法調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加其保安處分手段,就可以由觀護人在現行法務體制內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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