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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案證人證詞前後不一 監院籲提非常上訴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監察院籲提非常上訴。圖為2014年郭瑤琪發監服刑步上囚車。(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監察院籲提非常上訴。圖為2014年郭瑤琪發監服刑步上囚車。(資料照,記者羅沛德攝)

2017/04/12 12:44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遭判刑,此案引發相關爭議,監察院今通過調查報告,認為證人證詞前後不一,與實際情況亦不符,法院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監委王美玉、仉桂美指出,調查意見主要基於歷審判決對於對價關係認定標準的不一致,及確定判決事實與理由在邏輯論證上的謬誤,就算對於對價關係的認定及證明採取極度寬鬆的見解,法院仍需論證行賄人對於被告的給付並非出自其他友情等非利益關係,及雙方對於該賄賂的認識及合意。

監委表示,以上亦曾經最高法院發回指摘,但本案確定判決卻仍未能予以說明,且對被告如何認識屬賄賂及據以推論出「不確定犯意」等,於理由欄內無相應的證據及說明,更有論證上的謬誤,本案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的違誤。

監委表示,本案從未查得美金2萬元物證,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所憑的是行賄者的證詞,但行賄者於偵查初始是被列為被告,檢察官告知將適用證人保護法並予具結,其證詞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除行賄者的證詞外,應有其他補強證據。

監委強調,在本案行賄者於調查局人員最初詢問時,對於行賄情節證述均與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不符,及至被告自行提出茶葉罐後,才在調查局人員持以提示下更改筆錄,其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可能,而其他補強證據都無法適切證明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依罪疑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有利認定及無罪判決。

監委指出,本案中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該爭議也有原則上重要性,判決違誤處更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請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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