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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法官職務考評改為三等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官法第74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官職務評定由兩等次,修正為三等次。(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官法第74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官職務評定由兩等次,修正為三等次。(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6/07/13 13:56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法官法第74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官職務評定由評定「良好」、「未達良好」兩等次,修正為「優良」、「良好」、「未達良好」三等次,落實評核精神,增加考評彈性。

目前法官職務考評僅有評定良好、未達良好兩種,但評定為良好比率高達98%,喪失區辨功能和激勵效果。現行條文也只規定「良好」的法律效果。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法官任職至年終滿一年,經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一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予兩個月俸給總額獎金;評定為良好,晉一級,並給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予一個半月俸給總額獎金;評定未達良好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初審條文規定,法官任職不滿一年已達六個月,經職務評定為優良或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分別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俸給總額獎金;未達良好不給予獎金。法官連續四年職務評定為優良,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除獎金外,晉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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