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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遭疑量身修法 蔡易餘:建立公平審判制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6/05/23 20:12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提出修法,將曾參與被告為共同正犯的前審法官列為迴避對象,遭士林地檢署法官質疑是「侯西峰條款」。蔡易餘解釋,這是為了避免法官早有心證、預斷,以維護審判的公平性;而更審、再審的部分,司法院也已承諾會透過內規處理,不應拿個案來抹殺公平的審判制度。

蔡易餘指出,若該法官已參與同案共同被告的前審,等於對該案已有心證或評價;為了確保審判的公平性,該法官應該要迴避。換新的法官不見得對被告有利,而是不希望法官已對被告存有偏見。

他表示,司法院過去一直以法官不足的理由抗拒,那是否能仿效美國巡迴法官的制度,解決人數不足的問題;不該隨便拿個案來抹殺這種具建立公平審判的修法,不然就等侯西峰案判決後再修也無妨。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指出,台灣最該修的,是針對更審與再審的迴避。例如鄭性澤案發回更審後,又遇到同一組法官;而會再審就是因為前審出現實質錯誤,怎還能交給同一組法官審理?這是在德國、日本都有的制度,台灣卻沒有。

至於共同正犯,林鈺雄舉例,例如詐欺、金融犯罪的同案往往超過百人,若要以此作為絕對迴避的理由,是否妥適?

蔡易餘指出,當初提修法時,也一度列入更審與再審的迴避,但司法院表示,這用內規就能處理,如果明文寫入法條,馬上衝擊到金門高分院。只有共同正犯的部分,需要修法才能處理。

他表示,為了避免預斷的迴避是基本原則;例如最近討論是否在地院與高院設置強制處分庭,不管是司法院或法務部皆認為,即便因為人數不足而無法設置,承辦強制處分的法官,就不能是同一案件的審理法官。

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指出,雖然像是詐欺案可能有上百位共同正犯,但也都在同一案審理。若要因共同正犯太多,而排除其迴避,那有些只有兩、三庭的花蓮高分院,光是更審與再審的迴避都有問題了。到底是法官人手不夠的問題重要,還是公平審判重要?何況,真的迴避到沒人可審,還能移轉到其他法院審理。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出修法,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迴避條件「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修正為「推事曾參與被告或關於判斷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審裁判者」。遭質疑是「侯西峰條款」。蔡易餘解釋,這是為了避免法官早有心證、預斷,以維護審判的公平性。(記者曾韋禎翻攝)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出修法,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迴避條件「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修正為「推事曾參與被告或關於判斷其是否共同正犯之前審裁判者」。遭質疑是「侯西峰條款」。蔡易餘解釋,這是為了避免法官早有心證、預斷,以維護審判的公平性。(記者曾韋禎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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