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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用大賣場身障車位 將開罰1200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李昆澤(左)正審議法條。(記者陳鈺馥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李昆澤(左)正審議法條。(記者陳鈺馥攝)

    2016/05/18 11:1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有鑑於身心障礙者車位屢遭占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停車場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汽車駕駛人在收費的公共停車場、大賣場收費停車場,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將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修正草案也規定,停車場經營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專用車位遭占用,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若未通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則可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對此,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林繼國表示,本次修法主要針對路外停車場部分,適用對象為停車場經營業者及行為人,百貨公司、大賣場的收費停車場也包含在內,呼籲駕駛人勿占用身心障礙者車位,造成身心障礙人士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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