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病例列敏感個資不得蒐集、利用
2015/12/15 15:38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病例列入敏感性個資範圍,除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務機關執行業務等狀況,否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2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若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等情況,不受此限。
提案修法的立委尤美女表示,過去違反敏感性個資,不論一般或意圖營利犯都處罰,這次修法將「非意圖營利」而違反敏感性個資相關規定除罪化,以民事損害賠償為主。
立委李貴敏說,多數人認為個資法5年前就通過,但敏感個資至今未受保障,立院三讀後,敏感個資能受到嚴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