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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兩岸監督條例應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

台聯立委周倪安(左)、賴振昌(中)及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右)28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張顯耀事件凸顯出將來在修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應增訂外患罪及加重洩密罪。(記者王敏為攝)

台聯立委周倪安(左)、賴振昌(中)及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右)28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張顯耀事件凸顯出將來在修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應增訂外患罪及加重洩密罪。(記者王敏為攝)

2014/08/28 15:05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台聯黨團今針對陸委會前特任副主委張顯耀涉洩密案召開記者會,痛斥我國憲法「一個中國」的荒謬原則,讓刑法外患罪形同具文,無疑縱容我國對中談判代表叛國無罪;主張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外患罪、加重洩密罪及談判底線調整與授權SOP機制」,防範類似情事。

台聯政策委員會主委許忠信指出,我國刑法外患罪章第103條至第115條,其犯罪構成要件係指洩密給「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但根據我國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兩岸為同一國,中國並非外國,致使張案無法以外患罪究辦。

許建議,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視同刑法外患罪之條文:「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或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台聯立法院黨團總召賴振昌另指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及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均未有洩密給「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時,應加重其刑之規定;建議在監督條例增訂加重洩密罪條文,當洩密對象為非本國人時,提高2分之1刑責。

台聯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周倪安也說,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底線調整與談判授權範圍控管SOP機制」,解決談判底線單由談判代表決定的現況,以便授權政府機關檢視代表在談判過程中是否逾越授權範圍,不僅讓兩岸談判控管更加周延,也讓國家利益獲得充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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