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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送養非收養 么女有權繼承生父遺產

2016/05/10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江姓人家有7名子女,老么江女在57年前出生後,被送給楊姓夫妻扶養,江父在5年前過世後留下20筆土地,江女的兄姊提告認為,江女早已出養,不應回來繼承遺產;但高等法院認定,江女僅由楊姓夫妻扶養,並非收養,昨天判江女仍有權利繼承生父遺產,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女出生後就被父母送給剛流產的楊姓夫婦扶養,江父在5年前過世後,江女兄姊通知她應分攤父親喪葬費6萬多元,共同辦理父親留下的20筆土地遺產共同持有登記,不料到了前年,江女卻被兄姊訴請確認她並無江父的遺產繼承權,應塗銷登記。

江女在法官審理時表示,和楊姓夫婦並未成立收養關係,從小到大都保留生父的姓氏,戶籍的親生父母欄也是親生父母,不應剝奪她對父親的遺產繼承權。

高等法院審理指出,早年民法雖規定,將他人未滿7歲子女自幼當成自己小孩扶養,不必訂定書面契約,就成立有效的收養關係,楊姓夫妻雖然扶養江女長大成人,但自始沒當成自己小孩,楊妻過世後,江女也沒以養女身分繼承遺產,她不但保有生父的姓氏,出嫁歸寧等人生大事也由親生父母主持,可見當年非讓楊家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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