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弊案張燦鍙提再審 駁回確定
2016/02/26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民進黨台南市長張燦鍙捲入道路徵收弊案,被認定不法圖利一億七千萬元,最高法院前年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判張燦鍙三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二年確定後,張入獄服刑,張喊冤並聲請再審,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張的再審案。
張燦鍙主張,原確定判決對事實認定有很多違誤的地方,不少重要證據都沒審酌,例如台南市府第一次徵收案有關預算編列部分,不該只引用共同被告林炳輝和戴曜坤等人供詞,就做出對他不利的認定。
台南高分院則認為,當初對張燦鍙做出有罪判決,並非只依據共犯供詞,也不是法院主觀推測,還參考其他證人證詞和市府徵收土地及預算等資料,因此判決沒有問題,不能准許再審,如張認為法院判決違背法令,可另外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支持台南高分院見解。
八十七和八十八年間,台南市民唐彩雲和王振橫各自透過土地掮客,找當時的台南市議會議長黃郁文幫忙土地徵收,張燦鍙配合編列土地徵收預算,讓黃和掮客多人共獲利約一億七千萬元,台南高分院考量案件纏訟已超過八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前年依貪污罪將張、黃各判刑三年、四年,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