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玉華里活動中心撥地案 縣府遭打臉
苗栗縣政府於102年8月間同意釋出位於舊經國路旁、縣議會西側的部分縣有地,做為苗栗市玉華里社區活動中心用地。(記者彭健禮攝)
內政部:公所未任其閒置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市玉華里活動中心興建案用地,因縣府認為市公所逾一年未開始建築使用,也未依規定申請展延,辦理廢止撥用,報請內政部查照,並計畫變更地目使用,盼增加縣庫財源,結果,內政部認為市公所沒有任其閒置,反要縣府多加協助,「打臉」縣府!
「並非駁回!」縣府工商發展處長李政峯強調,內政部是希望縣府補充其他理由,會補充後再報請核備。
苗栗市玉華里沒有社區活動中心,經里長徐肇淼爭取多年,縣府於一○二年八月間,同意釋出位於舊經國路旁、縣議會西側部分縣有機關用地,做為社區活動中心用地,市公所也編列一千五百萬元經費興建。
不料,今年五月間即將動土之際,縣府卻辦理廢止撥用,引發里民反彈,批評縣府言而無信,公所也不滿遭控違法,提行政救濟。
「縣府應協助地方建設」
縣府八月底將此案報請內政部地政司查照,地政司於本月三日回文說,市公所依程序報請縣府核明屬實,行政院也已核准撥用,且縣府協助爭取經費在案。而公所也已編列預算,並完成建築線成果圖繪製、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程序等相關作業。
地政司也認為,市公所沒有任其閒置,並挑明「縣府本於上級機關協助下級機關推動地方建設的權責,及公有土地應優先功用、有效利用等原則詳加審酌」。
工商處:土地完整拚效「益」
李政峯說,縣府辦理廢止撥用,是依據國有財產法第卅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苗栗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卅條第一項第五款、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十三點的規定,且活動中心規劃預定地,位於這塊縣有地核心,蓋了活動中心,其餘土地也難以規劃使用。
他說,尤其現今中央、縣府財源都不佳,「省一筆是一筆」,他也坦言,縣府有計畫變更這塊縣有地地目使用,並在合於法規條件下,期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增加縣庫財源。
活動中心擬改至遊服中心
李政峯表示,玉華里民的權益,縣府也會照顧,他認為苗栗縣遊客服務中心場域「距離更近」,可採借用或租用方式做為里民活動中心,希望里民以大局為重。
苗栗縣政府同意釋出縣有地給苗栗市玉華里蓋活動中心,卻於今年5月即將動土之際喊卡,引發市公所、玉華里民大反彈。(資料照,記者張勳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