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強吻10多秒 色狼重判3年2月
2015/09/03 08: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林姓男子去年11月間,在超商內見國二女學生小婷已開始發育,先買飲料請小婷喝,再趁機伸鹹豬手摸胸熊抱與親吻臉頰,他辯稱像是對姪女般對待小婷,頂多只有性騷擾,但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他觸犯強制猥褻罪,重判徒刑3年2月,林男約10餘秒的逞慾,得付出入獄3年2月的代價。
對國二女強制猥褻 又有前科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30多歲的林姓男子,國中畢業未婚,以打粗工為生,曾因傷害致死入獄服刑5年餘,2010年4月縮短刑期出獄,他經常到彰化縣埔心鄉一家商店喝酒閒晃,見國中二年級女學生小婷(化名)年幼可欺,先買飲料請小婷喝,再伺機親吻小婷的臉頰1次,並伸鹹豬手撫摸小婷的乳房。
小婷受到驚嚇,趕緊伸出左手抗拒,但林男不願放手,小婷只能雙手護胸,不讓林男繼續撫摸,但林男仍再度強吻小婷臉頰1次,為時約5秒鐘,他2度強吻與1次襲胸,總計時間約10餘秒。
小婷告訴母親,母親又轉告學校輔導教師,在教師建議下報警,警方查扣商店的監視器錄影,發現小婷所言屬實,林男卻辯稱,他的姪女年齡與小婷相仿,他只是宛如對待姪女一般,跟小婷玩一下,「就親一下,她都可以當我的女兒了」,「只是碰到她的胸部而已,不是摸她」,僅構成性騷擾,不屬於強制猥褻。
高分院認為,林男親吻臉頰與襲胸之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的興奮與滿足,屬於猥褻行為,對象是未成年少女,林男又有傷害致死前科,屬於累犯,必須加重刑罰,依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2月,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