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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前永安區長涉貪 判13年4月

2015/07/25 06: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前永安區長黃順益,100年間發包防救災及護岸改善等工程,涉嫌向廠商收受1成回扣,並找白手套圍、綁標,讓行賄廠商順利得標,高雄地院判刑13年4月、併科200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高雄縣市合併後,前永安鄉長黃順益轉任區長,100年間他透過王姓私人秘書協助,物色長期承攬永安區公所採購案的廠商擔任主標廠商,由王負責與有意投標廠商斡旋後,約定以工程款1成不等回扣為代價,王再找來「職業圍標客」,阻擾其他有意投標廠商。

檢調查出,黃和王涉及索賄的案件,包括「100年度高市永安區公所防救災工程」、「永安鄉北溝排水左右岸0K+152~0K+452護岸改善應急工程」、「永安區戰車壕溝排水整治工程」及「永安鄉橋樑改建工程第2期及永安鄉鹽保路路面改善工程」,工程費數千萬元,黃順益從中獲取380萬元回扣。

地院審理認定「北溝排水改善」這項工程黃順益確有收賄,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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