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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污 斗六市長判刑10年

2006/09/01 06:00

張和平依法將遭停職

〔記者李靜芳、林國賢/綜合報導〕雲林縣斗六市長張和平被控貪污案,昨日雲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張和平被判處10年,褫奪公權6年,同案7名被告中,市代廖桂香、莊壽桐分別被判處8年,褫奪公權4年,另5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張和平表示將提上訴,不過依法他將被停職。

判決書指出,斗六市斗六段198之14號土地,為市民林茂聰父子所有,民國51年間以「斗六市公所將來對受贈地出售賣得價款7成撥付贈與人」之條件約定贈與公所,檢方93年間掌握林茂聰與張和平有將該土地變產後,將取得的7成所得交付1成給張和平的協定(經計算約700萬元價值),由張和平向代表會提案。

判決書說,張和平以已興建的停3停車場需增建設施,為籌措所需經費1000多萬元為由,向代表會提出變賣該土地案,張和平為求代表會順利通過,以10萬到60萬元不等向主席陳慶興等共7人期約賄賂。

該案昨一審審結宣判,張和平身為斗六市市長,應爭取斗六市民最大利益,卻貪圖個人私益,為收受賄賂而行賄斗六市民代表,嚴重破壞市民代表會監督制衡市公所功能,造成所、會相互勾結,且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惡性非輕,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廖桂香、莊壽桐貪圖小利不顧其等監督市政立場收取賄賂,犯後否認犯行,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陳明章、陳慶興、蔡啟成等人自白犯行,並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行、受賄事實,使檢察官得以查獲其他共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免除其刑;陳俊宏及廖秋貴於偵查中自白,且自動繳交所得財物,依規定減輕其刑,法官認為2人犯罪動機較為單純,依刑法第59條遞減其刑,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

張表示將提出上訴

張和平昨天在獲悉宣判結果後表示,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沒有做的事就沒有做,他問心無愧,也會上訴到底,讓司法還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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