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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小心裹糖衣的貸款

2006/08/27 06:00

廠商落跑 消費者得繼續付款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每月分期只要╳╳╳,就可將╳╳╳帶回家」,先消費後付款成為消費主流,百貨、電信、網購、教材等產品,裹著「分期付款」糖衣挑起消費者的購買慾,近來廠商落跑,消費者拒絕付尾款,卻遭銀行催討,消費者才知道「消費信貸」被當成「分期付款」,站在法律觀點,消費者立於「必敗之地」,消費權益嚴重受損。

消保官程俊指出,分期付款衍生的消費糾紛急速攀升,已佔屏縣投訴案件3成以上,且正急速攀升,糾紛激增主因是廠商居心不良,消費者知識不足,銀行未善盡告知義務所致。

近來不論電視購物、網購教材、買手機送門號、健身或美容會員制等各種高價產品,動輒萬元起跳到數十萬元不等,消費者通常以分期付款方式付費,就連百貨業者也推出分期零利率等方式刺激買氣。

過去分期付款對手頭緊的消費者具有購買誘因,但越來越多消費者寧可付點利息,先享受後付款,有些新產品上市,消費者為確保商品安全,寧可採用分期付款,一心認定出事就不必交付尾款。

簽約付款 就成銀行債務人

程俊說,消費大眾對消費市場主推的分期付款一知半解,一旦上游出問題,消費者認為沒有消費就不需付款,卻不知在簽下分期付款契約時,自己已成銀行的債務人。

一般民眾最常犯的錯是將消費者、廠商與分期付款銀行視為三角關係,其實,簽約後只剩2種法律關係,一種是消費者與廠商,另一種是消費者與銀行,廠商倒了或出問題,消費者循法律途徑,最後只得到一張債權憑證,但消費者與銀行仍存有債務關係,必須繳清後續債務。

以房貸為例,購屋人辦貸款買房子,房屋一屋二賣或者出現瑕疵,購屋人只能找建商討公道,房貸還是得照繳,最近新型態的分期付款也是類似道理,消費者簽約後,銀行將款項付清給廠商,消費者每月得付費給銀行。

消費者的自保之道就是避免購買風險太高、期限太長的產品,另選擇知名度高或信用卓越的廠商,簽約前需弄清楚是與廠商還是銀行簽約,否則一旦廠商或產品出問題,消費者不但求償無門,尾款還是得照樣支付。


實例篇--第二類電信業者 坑走預繳通話費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近年消費糾紛以電信類增長速度最快,今年尤以第二類電信業倒閉,影響層面最大,屏縣就有7、80人受害,受害人一口氣預繳3年通話費,損失金額從5、6萬到10萬元不等,這群消費者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透過電信業者辦小額貸款,最後「無話可講」,電話費卻得照付。

屏縣消保官程俊舉例,今年上半年處理最棘手的案件就是第二類電信業者惡意倒閉事件,光是該案就接到67件投訴案,至今求償無門,全台受害者更是不計其數。

程俊說,節費電話是第二類業者的最大優勢,業者以批發價向中華、遠傳、台哥大等第一類電信業者購買通話時數,轉售消費者賺取差價,或使用節費器讓消費者撥出的電話變成網內互打,降低通話費;消費者選擇節費電話,最多可省5成電話費。

目前國內有近百家類似的二類業者,長久下來,透過「節費卡」或「節費盒」通話方式賺大錢,除造成一類電信業者用戶流失,另「行動電話轉接器」將電話轉變網內互打,也造成一類電信業者損失通訊費、轉接費。

他說,這批投訴者共同狀況是以3年為1期,因金額龐大,動輒10幾萬元,消費者一下子拿不出這麼多錢,通常由業者與銀行業者合作,以分期付款為名,讓消費者簽下分期貸款契約書,消費者原以為3年內可以電話「卡免驚」,沒想到,第二類電信業者落跑,消費者既無法通話,銀行欠款還是得照繳。

以今年的山基通路科技公司為例,該公司配合的遠東銀行面對消費者的申訴所做的回應是,消費者簽立小額信用貸款是合法生效的文書,要求消費者依法及契約如期繳納後續費用。

程俊表示,這類情況已連續發生3年,由於業者慣採多層次傳銷方式,受害人特別多,光是山基的受害者全台可能近萬人,第二類電信業者頻頻出問題,卻不見相關單位出面做有效管制,消費者總是最後的輸家。


法律篇--遞延性商品 無法保障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近年遞延性商品火紅,成為國人的消費主流,國內現無明確法規保障消費者,消保會希望金管會督導銀行對「遞延性商品」貸款做適度行政管制,金管會卻希望消保會研修消保法,從源頭針對雙契約買賣訂定規範,雙方互踢皮球,消費大眾仍是最大的受害者。

所謂遞延性商品,是指費用一次繳清,但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則需分數期取得,種類繁多,包括按期訂閱的雜誌、教材、美容、健身等各類課程購買皆是,這類商品近年盛行,卻因相關法令不周全,消費者總飽受其害。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獲許多消費者反映,察覺事態嚴重,為減少類似紛爭,金管會曾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銀行,需將分期付款與分期貸款2種契約分開辦理。

但類似糾紛不減反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最近多次就分期付款買賣衍生糾紛,希望金管會從源頭管理,透過行政程序管制貸款代辦業務,以杜絕爭議。

金管會卻認為,這種雙契約糾紛因牽涉買方、賣方、銀行等三方當事人,宜以法令訂定,即透過立法創設「債之相對性的例外」,解決不肖業者取得款項後不履約或倒閉,消費者卻需繼續繳付未清償貸款餘額的問題,並引用奧地利及德國民法等例,呼籲國內修法規範。


分期付款大家談

雷武君(43歲,縣警局主任):

房貸、車子都是分期付款,便利不需一次捧大筆錢失血,但不清楚一旦簽下分期付款合約,就會成為銀行債務人,以後會特別注意合約內容,小心分期付款衍生的糾紛。(文:記者黃良傑)

謝榮富(36歲,社工員):

有次以綁門號的方式購得一支免費手機,提供個人資料及證件洽辦後,竟多出一個門號,事隔3個月,我接到電話公司寄出未繳費的存證信函,才知道電話公司私下利用我的名義多辦一個門號,為解除多出門號的契約,最後自認倒楣,自付3個月的電話基本費,電話公司則負責解約,希望消保體系能重視類似問題,儘速謀求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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