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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買車又質押 判拘役3天

2006/08/16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郭姓男子分期付款購買轎車後,又持往高雄縣當鋪質押,被法院依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判處拘役「3天」,得易科罰金,並因檢方未上訴而告確定,可能成為全國量刑最輕並定讞之刑案。

判決書指出,郭姓被告在92年間因竊盜案件被台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目前仍在緩刑期間。隔年9月間,被告向匯豐汽車公司購買自用小客車,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合約,42萬元價款,分48期給付。

被告自同年10月20日起開始分期付款後,每月為一期8千多元,付了5期後,卻在去年2月20日起,拒絕再付款,並把該車質押給高雄縣一家當鋪,造成汽車公司財物損失,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被移送法辦。

承辦法官開庭審理,被告同意與債權人和解,把該汽車歸還予汽車公司,並認為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刑罰基礎相當薄弱,涉案情節又輕微,於是判處拘役3日,得易科罰金,每天折算新台幣900元。

承辦檢察官接獲判決書後,認為訴訟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判決又合法,加上被告也未不服上訴,所以不久就確定,並可能創下全國司法機關量刑最輕的刑事案件。


量刑過輕 遏阻效果有限

記者鮑建信/特稿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難免會碰到雞毛蒜皮小事,但因屬公訴罪或被害人堅提告訴,不得不依法論處,並審酌被告涉案情節非常輕微,判處拘役3至5日,偶有所聞,但無實益。

據了解,今年一月初蘇姓被害人在住處曬臘肉,油漬隨風飄散,滴到鄰居楊姓老翁晾曬的衣服,雙方起爭執互毆受傷後,均提起傷害告訴。後來蘇在3月底自殺,檢方依法處分不起訴,楊某則被依傷害罪起訴,高雄地院審酌其年滿80歲,涉案情節輕微,判處拘役5天,從輕發落。

此外,去年2月間,蔡姓男子酒後駕車被查獲,警方依涉嫌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檢方起訴聲請法院簡易判決,承辦法官開庭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未造成人員受傷,判處拘役4天,得易科罰金。

同年4月間,67歲簡姓被告涉嫌竊取180元被警方查獲,因簡將贓款歸還被害人,犯後態度良好,法官依竊盜罪,判處拘役5天。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規定,拘役一日以上,2月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4個月,所以判處拘役3至5日,於法有據,但因量刑過輕,根本沒意義,遏阻效果也有限,甚至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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