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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到快過期吐司 消保官:只能自認倒楣

鄭媽媽出示發票,不滿本月11號下午5點38分買的吐司,居然到11號24點就過期。(記者黃美珠攝)

鄭媽媽出示發票,不滿本月11號下午5點38分買的吐司,居然到11號24點就過期。(記者黃美珠攝)

2015/03/15 06:00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購買食品要注意有效期限,如快過期卻沒注意買回家,只能自認倒楣!

新竹縣鄭姓婦人到便利商店買吐司準備當早餐,回家後才發現只剩下不到五個小時就過有效期限。她打客服專線,得到回答的卻是商品沒有瑕疵,是她沒有看清楚有效期限。鄭女質疑店家把快過期的東西放在架上出售卻沒提醒消費者,向新竹縣政府消保官羅鈞盛投訴。

羅鈞盛說,這種情況很常見,主要是因為沒有看清楚相關標示就付款。但很遺憾,除非是郵(網)購或挨家挨戶的訪問買賣,才有至少七天鑑賞期,業者的回答雖然讓消費者很難接受,但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購買時仍在有效期限內,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

羅鈞盛建議店家,很多麵包店都會把快要過期的麵包打折促銷,願意買的消費者很清楚保存期限就快到期,但是價格便宜很多,雙方互蒙其利,又不會引起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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