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住宅區禁「閃」廣告 市議會過二讀
2014/08/21 08:00
路寬五十公尺以上高樓屋頂除外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歷經五年審議,台北市議會昨天終於二讀審議通過「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定除路寬五十公尺以上高樓屋頂外,住宅區內不得設閃爍式、閃光廣告。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通過後,現行廣告物管理暫行辦法將廢止,新條例重新區分主管機關隸屬,廣告物上緣距離地面三公尺以上者屬於建管處管理,三公尺以下、設置於路燈者由環保局管理,公車、候車亭、車輛廣告由交通局管理,並將公車常見的透視膜廣告納入規範,人行道、陸橋由工務局管理,其他難以認定者由建管處管理。
對於閃爍、閃光霓虹燈部分,條例也新定,住宅區廣告物除道路寬度五十公尺以上、樓高十八公尺以上屋頂豎立廣告物,其他都不得使用閃爍式霓虹燈、閃光燈。
此外,公園、綠地、古蹟、公路非經許可不得設置廣告,建物消防設備開口也不得設置,設置廣告須申請許可,期間五年,到期前半年應重新申請,逾期者須自行拆除,未依規定申請者,限期內未改善時,將處以六千至六萬元罰鍰。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歷經五年審查,在整合各方意見後,終於在議會二讀通過,建管處長張剛維說,建管處樂見條例過關,可簡化廣告申請程序,建管處近日也將檢討、修正相關廣告法規、行政命令。
此外,廣告物納入委外審查機制,建管處可委託廣告商業公會或其他專業團體協助審查廣告物申請許可。對於合法的優良廣告業者,也將給予廣告快速審核或獎金等獎勵,辦法將另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