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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北門車站營運權 林務局勝訴

嘉義地院昨宣判宏都阿里山公司必須塗銷北門車站飯店的地上權,並將飯店騰空,連同土地還給林務局。(資料照片,記者余雪蘭攝)

嘉義地院昨宣判宏都阿里山公司必須塗銷北門車站飯店的地上權,並將飯店騰空,連同土地還給林務局。(資料照片,記者余雪蘭攝)

2013/06/28 06:00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公司對北門車站的營運權爭訟案,嘉義地院昨宣判,林務局全面獲勝,宏都阿里山必須塗銷北門車站飯店的地上權,並將飯店騰空,連同土地還給林務局,法官並駁回宏都阿里山對林務局的求償,全案可上訴。宏都阿里山公司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上訴。

宏都阿里山求償被駁回 仍可上訴

林務局於九十五年辦理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與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阿里山森鐵三合一BOT案),由宏都阿里山公司取得經營權,不料,九十八年發生八八風災,阿里山森林鐵路樟腦寮站至二萬坪站間主線鐵路路基受損嚴重,雙方對修復工程的歸責有所爭議,宏都阿里山遲未提出復舊計畫,林務局於九十九年三月終止三合一BOT案契約。宏都阿里山當時已興建兼具觀光飯店的北門多功能車站,因此拒絕交還北門車站營運權,雙方對簿公堂。

嘉義地院判決林務局勝訴的理由,係認為宏都阿里山有義務提出阿里山森鐵天災復舊計畫,卻不提出,致後續營運無法推動,情節重大,已構成違約事由,因此原告終止契約於法有據。

另契約涵蓋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北門車站多目標使用車站相關設施、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觀光旅館等項目,具有一體性,不可分割,因此終止契約之效力,應包括這三項才符合契約精神。

至於駁回宏都阿里山公司請求林務局賠償其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興建飯店等費用共約十億七千多萬元,法院認為,終止契約事由係歸責於被告,依約被告須無償移轉基地內其所建的工程即飯店,認為其請求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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