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司法慣例 和解不一定解套
2013/03/14 08:00
記者黃文鍠/特稿
司法慣例中,被告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參考,被告是否具「悔意」,也成為能否「脫罪」關鍵。也因此,犯了案想辦法與對方和解,成了被告最好的解套方法,甚至不少判例也因此蒙上「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罪名,但本案判決打破慣例,值得關注。
日前引起舉國譁然的王姓男童被虐案,二審法官以被告曾指示友人將男童送醫,且也曾向男童家屬道歉,顯示其「尚未泯滅人性」、「深具悔意」,因此從死刑改判30年徒刑。群眾抗議,甚至引發法律上有關「犯後」人性與「犯案當下」之人性的探討。
被告到底犯後有無悔意,如何判斷?是不是只要和解就是有悔意?中部地區近日有1名男子犯下性侵案,他置身事外,爛攤子由父母收拾,付40萬元和解金請被害女子改供詞,希望在二審時換緩刑脫罪,但卻對和解過程一問三不知,也未當面向被害人道歉,被法官認定無真心認錯而維持原判。
在本判例中,「傷害」與「殺人未遂」論罪,影響判決結果,因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表示願意撤回傷害告訴,一審也「合意」循雙方均同意的方式,認定為「傷害」,並且經被害人撤告後,判決不受理。
但這個判決,忽略林男「犯案當下」,是否有奪取被告性命之意圖,也因此引起檢方上訴,而台南高分院駁回原判決,顯示如果被告僅展現「法庭上的誠意」,還是很難脫罪,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