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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條款槓市府 PChome逆轉勝

2012/03/24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公司PChome購物網站,前年在網頁上註明「退貨條款」,即購買電腦軟體,若七日內要辦理退貨應避免拆封,台北市政府認為違反消保法,要求PChome移除網站上這項限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買賣並非行政監督事項,依法北市府不得要求移除,該契約條款若有消費糾紛應由普通法院的消費糾紛訴訟決定,昨判PChome勝訴定讞。

對此,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仍不清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的理由,無法評論,需再進一步了解。

北市府九十九年五月間,獲報發現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網站,針對民眾購買電腦軟體商品,有記載凡拆封包裝封套,就不能退貨,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內容,以致衍生消費爭議,就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發函網路家庭公司,依違反消保法第十七條「無條件退貨」規定,及卅三條、卅六條「得對業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財產之虞,採取必要措施」等規定,須移除網站上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內容。網路家庭不服,打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PChome的交易型態,屬消保法第二條所稱的「郵購買賣」。依消保法十九條規定,消費者不須說明理由和負擔費用,七日內可解除買賣契約,PChome在網站上登載的「不得拆封」規定,已違反消保法規定,北市府的決定並無不當,判PChome敗訴。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郵購業者七天內得無條件退貨規定,並非台北市府可依消保法第卅三條規定執行行政監督事項,適用法律有誤,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並未具體說明判決理由,因此改判PChome勝訴定讞。

判決也指出,行政機關得以消保法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選擇特定行業,經過公告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派員調查,並得對不遵守的業者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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