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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官司各有輸贏/米酒冒名案 陳美鳳勝訴

2005/12/29 06:00

良液須賠償60萬元

〔記者孫友廉、馮議賢/台北報導〕良液貿易公司生產「美鳳料理米酒」,冒用知名藝人陳美鳳的名義和相片,陳美鳳提出民事求償,高等法院昨天認定良液公司侵權,維持一審判決良液須賠償60萬元給陳女,不得再繼續使用陳女姓名、肖像,全案確定。

陳美鳳及其男友David獲悉官司獲勝,開心的表示:「終於還我們公道了﹗」,兩人興奮的說,對於正確的事情,即使是藝人,也該據理力爭,現代人賺錢,不該這麼昧著良心,藝人的名譽往往會因為這樣而毀於一旦,照理來說,賠六十萬元都還不夠。

陳美鳳提出訴訟表示,92年間,她曾與阿里山公司簽定合約,同意替該公司所生產的料理米酒拍攝廣告,該公司可使用肖像權,報酬共 320萬元;但3年間發現良液公司出產的「美鳳料理米酒」,未經同意,卻使用其姓名以及照片。

原告陳美鳳認為已侵犯個人姓名權、肖像權,要求良液公司賠償250萬元,也須停止使用其姓名與肖像;被告良液公司則主張,阿里山公司與良液公司負責人同為林哲億,基於陳美鳳已與阿里山公司簽定代言合約,因此良液公司也屬合法授權。

高等法院認為,依所簽合約可知陳美鳳僅答應替「阿里山料理米酒」代言,並沒有「美鳳料理米酒」部分,良液公司未經授權使用, 已造成侵害,須負起賠償責任, 判決陳美鳳勝訴確定。


吳宗憲告年代誹謗 敗訴

〔記者劉志原、葉文正/台北報導〕藝人吳宗憲不滿年代新聞影射他開轟趴擾人,要求年代賠償500萬元及登報道歉,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年代曾就此事向吳查詢,但他並未明白回應,會令人有作賊心虛的誤會,法官認為年代已有相當查證,雖無法證明報導內容屬實,縱有侵害吳宗憲名譽,也無「不法」,依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意旨,屬言論自由範疇,故判吳宗憲敗訴。

吳宗憲透過助理表示,那棟房子根本不是他家,年代新聞報導如此一個子虛烏有的新聞,最後竟然會沒事,實在有點離譜。他強調當然會繼續上訴,並且考慮要換律師,因為他花錢請律師打官司,原本該贏的官司卻都沒有贏,這種律師當然要換。

吳宗憲主張,93年6月14日晚間的年代晚報,以「一線主持轟趴?新生豪宅?」為題報導,指有人開轟趴吵到鄰居,綜藝天王遭人向警方檢舉等報導,最後再播出吳宗憲說︰「我可能在那停個車,房子就是我的」的回應,吳宗憲認為,該處轟趴根本與他無關,房子也不是他的,但年代卻不實影射他開轟趴,要求賠償及道歉。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大法官509號解釋意旨,只要經相當查證,基於公益發表言論,不論內容是否為真,即不涉及誹謗,判決書指出,年代接獲檢舉後,向警方、民眾及吳宗憲進行查證,已盡查證之責。

判決書指出,年代是以有公眾人物欠缺公德心,貪圖享樂而不顧鄰居安寧為議題益進行報導,且經相當查證,故判年代勝訴。


唆使作家暴偽證 許純美起訴

〔記者胡守得、曾百村/台北報導〕與丈夫黃海明紛爭不斷的許純美,繼向媒體謊稱遭公公性侵害被起訴後,再因唆使經紀人旗下員工王馨,出庭向法院偽稱目睹黃某對她家暴,昨再遭士林地檢署依教唆偽證罪嫌起訴。

許純美則怒罵該女檢察官是個「狗官」,理由是前夫黃海明告她十八條罪狀全部勝訴,她反告黃海明五條罪狀卻全部敗訴,她呼籲法官們要學佛,才可以事先得到禪機,明辨是非。

許純美因向媒體指訴遭丈夫黃海明強索5億5000萬分手費,及公公黃連茂對她性侵害,9月底,由士檢以其信口開河,依誹謗罪嫌將她起訴,現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

本案發生在去年4月間,被告許純美向士林地院以遭受黃海明家暴為由,聲請通常保護令;被告為求順利取得保護令,透過郭姓經紀人介紹,認識郭旗下員工王馨,要求出庭配合其說詞。

同年8月保護令案開庭當天,被告在台北市至善路住處向王馨指示,王要說她因為任被告會計,到其家商討帳目時,目睹黃海明向被告強索房地,被告不從,黃某即拿菜刀要脅並掌摑被告耳光;王馨出庭,即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被告教導的說詞,但經檢、審聯手追查拆穿。

偵訊期間,王馨坦承非被告的會計,認識被告更是保護令開庭的那一天;全案偵結,檢方以王馨涉偽證、被告涉教唆偽證罪嫌,一併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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