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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減價有人租 買方提告解約駁回

2010/07/20 06:00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朱姓民眾向劉姓男子購買一棟1600萬元透天住宅,沒想到這棟房屋在16年前曾有人上吊自殺,朱某以其為「凶宅」為由,到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賣方退錢。法官認為,朱某將此房屋出租每月租金只少了5000元,顯示其因「凶宅」之故而減損的經濟價值並不嚴重,若解除契約則有失公平,駁回其聲請。

租金少5千 法官認不嚴重

判決書指出,朱姓民眾在去年4月間,向劉姓男子購買一棟位於台中市三民路的三角窗透天住宅,總價1600萬元,並出租給他人經營早餐店,沒想到這棟房屋在16年前有人上吊自殺,承租人得知後立刻退租,而朱某為了要順利出租,只好將租金從原本的4萬元降為3萬5000元,目前由一家全台連鎖的豆漿店承租。

事發16年前 賣方並不知情

朱某認為賣方劉姓男子在訂定房屋買賣契約時,曾經載明:「乙方(劉姓男子)已明確告知,本買賣標的內無非自然事故情事發生,若所言不實,乙方仍須負法律責任」等條文,因此要求解除契約,但劉某認為上吊自殺事件是發生在16年前,當時他並非屋主,自然不知道有所謂「非自然事故」發生,因而不肯退還1600萬元。

朱某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請求解決買賣契約及返還價金,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賣方劉姓男子確實不知道曾經發生上吊死亡事件,而契約條文中所謂「法律責任」為何?也沒有明確規定。

且法官審理後認為,朱某將此房屋出租的每月租金只少了5000元,顯示其因「凶宅」之故而減損的經濟價值並不嚴重,若解除契約則有失公平,因而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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