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嘉縣代議長董象貪污案 高院判5年6月
2010/01/29 06:00
〔記者項程鎮、趙慧容/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審結前嘉義縣代議長董象貪污案,刑八庭支持台南高分院更三審見解,依貪污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家人對此表示董象不在家,無法表示意見。
更三審判決書指出,董象原為嘉義縣議會副議長,85年12月間代理議長,87年1月起要求總務組雇員蔡佳樺等人,將上百萬元議會禮品採購案,交由禮品店負責人蔡傳信圍標,合議庭認為罪證明確。
庭訊時,董象、蔡傳信否認犯行,認為依相關規定,這些採購案只要議價就可以,不須比價;董象強調,他僅負責書面核定採購案,不知道蔡佳樺未實際比價;蔡佳樺則說,85年3月才經辦總務工作,對採購程序不熟,對董象相關指示她不敢違背;蔡佳樺判刑2年、緩刑5年,蔡傳信判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