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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帳戶供詐 判賠償被害人

2009/07/10 06:00

貪圖租金變共犯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彰化市王姓男子被詐騙集團詐騙1123萬元,警方查出部分款項流入蔡玉茹及葉宗記的帳戶,2人坦承將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檢方除依詐欺罪嫌起訴,被害人並向2人求償,法官判處蔡玉茹賠償600萬元、葉宗記則需賠償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蔡玉茹及葉宗記將銀行帳戶以15天3000元代價「租」給詐騙集團使用,前年5月間,該詐騙集團向彰化市王姓男子謊稱其帳戶遭地檢署調查,需將帳戶內存款轉匯到蔡玉茹及葉宗記等人的帳戶,王某共匯出1480萬元,幸有357萬元追回,損失1123萬元。

王某認為蔡、葉2人是詐欺集團成員,具狀向台中地院民事法庭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法官審理時,多次傳喚蔡玉茹到庭說明,她均拒不到庭;葉宗記到庭後表示,他只是租用帳戶供他人使用,根本不知道對方做為詐騙工具,他也是受害人。

法官認為,個人的銀行及郵局帳戶為理財、存款工具,原本就不應該提供他人使用,而台灣近年來詐騙案件頻傳,正因人頭帳戶問題層出不窮所致,因此認定蔡、葉2人是詐騙集團共犯,而王某有600萬元匯入蔡玉茹的帳戶,葉宗記的帳戶則有100萬元匯入,2人均需全數賠償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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